文职心得体会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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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aq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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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会是在众多文体中最能表达个人情感的一种感受文体,我们的心得体会是我们生活的瑰宝,帮助我们更好地把握机会,360好工作网小编今天就为您带来了文职心得体会5篇,相信一定会对你有所帮助。

文职心得体会5篇

文职心得体会篇1

时光匆匆,转眼实习已经快半年了,回顾其中的点点滴滴,让我亲身体验到社会真的是一所大学,工作中既有成功后的欣喜和激动,也有挫败后的失落和无奈。在师傅们的谆谆教导下,我在收获业务技能的同时,内心也经历着微妙的成长。

因为机缘巧合,我很顺利的进入了一家玩具公司,成为一名行政人事文员。我的工作主要包括处理每天的考勤、接待求职员工并进行解说,及员工入职、请假、辞职手续的办理、人事档案的整理、保管、用工合同的签订等。在工作的过程中,既有收获的喜悦,也有失败的遗憾。

由于我是新来的人员,所以我刚开始的工作并不忙,没有感觉到很累。前几天就是整理一些简单的资料,填写一些劳动合同。刚步入工作岗位,才发现自己有很多都不懂的地方,于是我就向我同一个办公室的女孩学习一些办公知识,她是一位老员工,工作的时间比较久,所以她对公司里的事情都比较了解。作为行政人事文员,所做的事情比较琐碎繁杂,指导我的同事教我,做事情要分主次、有条理,有耐心。说着容易,做着难。

每天要处理考勤、办理入职和辞职人员的手续、填写用工合同、整理废旧纸张再利用等,手头有多件事情需要完成。当然这时候就要将重要的事情放在首位,把所有事情的主次顺序排好,这样就不会乱。一段时间之后我对工作上的事情逐渐熟悉起来,我从处理考勤开始。虽然看似一个简单的动作就能处理完整的流程,但实际操作起来却并不是行云流水般流畅的,这其中所抱露的细节问题也决不是可以草草了之的。每天面对着考勤里面那么多的数字,需要一个一个检查,眼睛是很容易看花的,一不小就会漏查的。刚开始处理考勤经常出错,然后也会被领导批评,感觉做的很吃力,心情自然也不会高兴,但是渐渐的在同事的帮助和指导下,随着自己熟练程度的增加,我已经慢慢从常犯错,减轻到少犯错,犯小错,并争取不犯错。错误减少了,领导也不会再批评了,从中也得出了自己的心得,做起事情来也没那么大的压力了,心情也就轻松多了。

正如我们领导说的:"做考勤需要的不是超凡的智力,而是一份细心和耐心。"确实如此,处理考勤的工作是一项看似简单但精密度很高的工作,它需要的是更多的耐心和细心,所以我一直都在培养自己这方面的能力。我把每次犯错都做为对自己的一次警示,更是做为自己迈向成功的一道道关卡,人生不拒绝犯错,重要的是看待错误的正确态度和之后的自省。正好最近公司快要验厂了,要做的事情很多。要“分主次,有条理”是做好事情的关键,我时刻牢记着这句话。

我现在的工作主要是负责公司员工的考勤和一些人事资料(包括新员工入职和员工辞职),因为要验厂所以我所做的任何一件事情看似微乎其微,其实都关乎到公司的以后的发展,是不能够出任何的差错。准确,是对工作质量的最低要求。考勤管理的准确性,涉及的方面很多,比如每天在处理考勤的时候,发现哪个部门哪个员工的考勤有异常,就要与这个部门的负责人进行沟通,了解其中的原因。简要地说,就是:办事要稳,情况要实,主意要慎。而要做到这些,必须态度认真,作风过细,不能疏忽大意,不能马虎潦草。员工的入职资料,就要保证文件的质量,材料要真实,写字要认真,校对要仔细,力求每一个环节都不发生差错,否则就会贻误工作,甚至酿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文职心得体会篇2

回顾20__年走过的历程,不禁感概万千。展望未来,在20__年的工作中,物流部将继往开来全体员工围绕着公司的发展。以“中国产品”称号的获得为契机,努力奋斗,强化管理、深化改革、增创效益应做好以下几点方面工作

一、继续提高员工素质:我部门坚持组织学习《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教育辅导》、《岗位培训》教材,使广大驾驶员热爱本职工作,在本职上精益上求精。提倡行车讲究语言美,礼让三先风格高的思想品质。

二、加强部门服务水平:为了提高客户对物流配送的满意度,使企业和客户达到双赢的目的,我部门极积走访各客户和各地经销商,了解客户销售情况,为了征求客户对运输工作的建议,我部将制定了驾驶员行车服务卡,让广大经销对驾驶员和部门多提宝贵意见,还激励部门驾驶员争当红旗手,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三、不断完善管理制度:由于以往物流部缺乏系统的规章制度,造成管理工作存在漏洞,对此部门根据岗位具体情况,先后制定了《小货车驾驶员管理制定》、《叉车司机管理规定》、《倒运车驾驶员管理规定》、《小货车轮班安排表》、《车辆零配件出入库流程》、《车辆轮胎更换申请单》,本部从全局利益出发,按照制度执行,对个别纪律散漫,有损公司利益的员工给予严厉处罚,对表现突出、技术精湛的给予奖励。

四、加快管理岗位建设:目前部门各岗人员54人,其中后勤人员9人,驾驶员41人,基本能够满足各岗位人需求,我部结合岗位工作具体情况,从员工中挑选出班组长,让其负责本组日常事务管理;从调度中选一人当任总调度负责物流部门厂内一切生产、安全、调配工作。逐步形成了“其层具体落实、中层监督指导、高层宏观控制”的合理化组织结构。使各岗位人员明确其职责所在,以便在工作中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继而争先创优。

五、降低运营成本核算:为了降低运营成本,本部先后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随着成本率的提高,普通轮胎使用寿命过短,易破易爆,不仅费用较高,也给行车安全埋下隐患,经过市场摸底调查,货比三家,决定改用质量可靠,价格合理的“佳通”系列轮胎,并且签约定点守信合同,有力地控制驾驶员随意更换轮胎和附带件。同时对零配件也进行了货比三家,选购质价更为合理的零配件,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运营成本,而高额的耗油费用直接影响了车辆的运营效益,因此建立自己的油库成了的解决方案。

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物流部规模也得以壮大。我部门从全局利益出发,坚持以安全为中心、服务为宗旨、效益为目标的原则而开展工作。加强部门管理建设,不断提高人员素质,强化服务水平、降低运营成本。全体员工齐心协力、努力奋斗,争取比上年度取得更好的效益。

文职心得体会篇3

?条例》是全面规范军队文职人员管理工作的基础法规,是推进军事政策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标志着我军深化文职人员制度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条例》的颁布施行,有利于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延揽集聚优秀人才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推动军队文职人员能力素质、结构布局、开发管理全面转型升级,培养造就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专业化文职人员队伍,促进军事人员现代化建设,为如期实现建军一百年奋斗目标、加快把人民军队建成世界一流军队提供强有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条例》配套政策《关于贯彻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军队文职人员公开招考暂行规定》《从退役军人中专项招录军队文职人员暂行规定》《军队文职人员培训暂行规定》《军队文职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军队文职人员任用暂行规定》《军队文职人员退休暂行规定》《关于军队文职人员制度改革转换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同步印发。

来源:解放军报

文职心得体会篇4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2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24年5月9日第十三届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王予波

2024年5月31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主动适应我省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维护法制统一,省人民政府决定:

一、废止下列4件规章

(一)《云南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分流安置实施办法》(1996年11月1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公布)

(二)《云南省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云政发〔1991〕45号印发)

(三)《云南省医疗损害事件处理规定》(1998年9月16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公布 2015年7月1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修正)

(四)《云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1999年8月2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公布 2015年7月1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修正)

二、修改下列10件规章

(一)《云南省建筑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9月26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公布)

1.将第三条第一款删除;将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做好建筑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2.将第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同级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3.将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八条删除。

4.将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中“审核”修改为“审查”。

5.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对建筑工程进行消防施工质量监理。发现消防施工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应当立即督促整改,并报告建设单位;对仍不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或者通过建设单位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第二款修改为“从事消防施工质量监理的专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

6.将第十条第二款中“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7.将第十一条中“取得法定资质”修改为“具备从业条件”;将“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消防设施维护机构”修改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将“检测、维护”修改为“维护保养、检测”。

8.将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五条第一项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

9.将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确保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车道畅通,清除高层建筑周边、消防扑救场地上空妨碍登高消防车作业的建筑、设施、设备”;增加第八项“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

10.将第十九条修改为“用于旅馆、餐馆、商店、作坊、网吧、酒吧、歌舞厅、放映厅等经营活动的自建民宅,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向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时,由消防救援机构根据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出具消防安全检查意见。”

11.将第二十条中“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修改为“第十六条”;将“取得法定资质”修改为“具备从业条件”。

12.将第二十一条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第一项中“第八条”修改为“第六条”;将第二项中“第九条”修改为“第七条”。

13.将第二十二条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二)《云南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2013年1月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公布)

1.将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条,第七条第五项中“公安消防队”修改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

2.将第二条第三款中“非现役专职人员”修改为“地方专职人员”;将第四款中“非现役专门人员”修改为“地方专门人员”。

3.将第二条第四款,第七条第七项,第九条,第十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

4.将第五条第一款中“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将第二款中“职业技能鉴定和劳动监察等管理工作”修改为“劳动监察和表彰奖励等工作”;增加第五款“医疗保障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专职消防队伍医疗保障工作。”

5.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中“乡、镇、街道办事处”修改为“乡镇(街道)”;将第四项修改为“全国和省级重点镇、中心镇、历史文化名镇、重点特色小镇、旅游小镇”;增加第二款“上述规定以外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

6.将第七条第三项修改为“储备易燃、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将第四项修改为“酒类、钢铁冶金、烟草等企业”;增加第五项“城市轨道交通经营管理单位”;增加第九项“上述企业以外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或政府专职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7.将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28周岁以下”修改为“35周岁以下”;将第三项中“具有初中毕业以上学历”修改为“具有高中(中专)以上学历”;将第四项中“符合征兵的体格检查标准”修改为“符合军队陆勤人员的体格检查标准”;将第二款中“招用的单位专职消防队员”修改为“招用的消防文员、单位专职消防队员”;将第三款修改为“优先录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人员、退役军人以及有专职消防队员工作经历的人员,其入队前工作(服现役)时间计入工龄。”

8.将第十三条删除。

9.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的最高工作年龄为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10.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修改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1.将第十六条修改为“专职消防队员因工受伤、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进行评定。”

12.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免收车辆通行费的具体办法由省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制定”修改为“免收车辆通行费的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运输部门制定”。

13.将第二十二条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修改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14.将本规章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云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13年10月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公布)

1.将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条第三款,第五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五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

2.将第三条第二款中“由县级公安消防机构经所属公安机关”修改为“由县级消防救援机构会同应急管理部门”。

3.将第五条第一款中“应当由取得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修改为“应当由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4.将第七条第二项中“志愿消防队”修改为“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

5.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工商、安全监管、质监”修改为“市场监管、应急管理”。

6.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大对火灾高危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频次。”

(四)《云南省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11月3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公布)

1.将第三条修改为“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推行社会化、网格化、专业化管理和消防技术服务。”

2.将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第十条第五项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

3.将第四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第四条增加第一款“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单位消防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增加第五款“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应当主动申报,由当地州(市)或者县级消防救援机构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将第三款修改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具体界定标准,由省消防救援机构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消防安全管理需要制定并公布。”

6.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由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将列管目录统一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7.第七条第一款增加第十一项“电动自行车规范停放、充电的情况”;将第二款中“第八项至第十项”修改为“第八项至第十一项”;增加第四款“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指导。”

8.将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具备资质、资格”修改为“具备从业条件”。

9.第九条第一款增加第五项“消防车通道实行标识化管理,逐一划线、标名、立牌,确保畅通”。

10.将第十条第三项中“定期组织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修改为“定期组织或者委托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将第四项中“志愿消防队”修改为“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增加第五项“在消防车通道出入路口和路面及两侧划设醒目标志标线,设置警示标识标牌,引导车辆规范停放”;增加第十二项“按要求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有条件的单位应当设置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充电控制设施,规范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

11.将第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和公开承诺制度”。

12.将第十二条第十项中“义务消防队”修改为“微型消防站”。

13.将第十四条中“每班值班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修改为“每班值班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持证上岗”。

(五)《云南省人才流动管理规定》(1999年8月2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公布 2010年11月2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修正 2015年7月1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修正 2018年6月2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修正)

1.将第五条修改为“设立人才中介组织从事人才中介活动的,由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审批。人才中介组织有违法行为的,由县以上人事行政及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2.将第十六条修改为“流动人才享有同等参加职称申报评审的权利,按照云南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职称申报评审办法办理。”

3.将第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聘用合同鉴证”;删除第五项。

(六)《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2011年3月3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公布 2018年6月2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修正)

1.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2.将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3.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工资支付表至少保存3年。农民工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查询人提供相关资料。”

4.将第八条修改为“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并向开户银行书面承诺该账户资金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建设领域用人单位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委托银行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和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另行制定。”

5.将第九条修改为“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被拖欠或者被克扣的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6.将第十条修改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者申请开立银行保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3%存储。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

7.将第十一条删除。

8.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工程建设项目出现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经责令限期支付而逾期未支付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予以支付,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补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9.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建设领域工程项目完工并已结清和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向银行取回工资保证金本息。”

10.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11.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州(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周转金。在发生政府投资项目因财政资金拨付不到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一时难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用人单位拖欠的农民工部分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

12.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工资支付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违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依法处理。”

14.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规定所称建设领域,是指从事建筑、交通、铁路、水利、电力等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行业。

“本规定所称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是指建设领域内与农民工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劳务派遣企业等用人单位。”

(七)《云南省拥军优属规定》(1998年7月2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公布 2010年11月2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修正)

1.将第四条、第六条、第二十八条中“民政”修改为“退役军人事务”。

2.将第四条中“人事劳动”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3.将第十六条中“人事、劳动”修改为“退役军人事务”。

4.将第二十四条中“劳动、人事”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5.将第二十五条中“工商、税务、金融、卫生、文化、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税务、金融监管、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

6.将第二十六条中“民政、人事”修改为“退役军人事务”。

(八)《云南省退役士兵安置规定》(2014年6月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公布)

1.将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民政”修改为“退役军人事务”。

2.将第四条中“工商”修改为“市场监管”。

(九)《云南省军人抚恤优待规定》(2008年9月12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公布)

1.将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民政”修改为“退役军人事务”。

2.将第十六条中“社会保障”修改为“医疗保障”。

3.将第十七条中“社会保障、卫生”修改为“医疗保障、卫生健康”。

(十)《云南省义务兵家属优待规定》(1998年7月2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公布)

1.将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民政”修改为“退役军人事务”。

2.将第四条中“劳动、工商”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

此外,对相关规章中的条文作相应调整。

文职心得体会篇5

20xx年3月至20xx年8月近半年时间,我在xx有限公司办公室文员岗位实习。这是我第一次正式与社会接轨踏上工作岗位,开始了与以往完全不一样的生活。每天在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上班期间要认真按时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不能草率敷衍了事。感觉到自己身肩重任,凡事谨慎小心,否则随时可能要为一个小小的错误承担严重的后果而付出巨大的代价,再也不是一句对不起和一纸检讨书所能解决得了的了。

从学校到社会的大环境的转变,身边接触的人也完全换了角色,老师变成老板,同学变成同事,相处之道完全不同。在这巨大的转变中,我们可能彷徨,迷茫,无法马上适应新的环境。我们也许看不惯企业之间残酷的竞争,无法忍受同事之间漠不关心的眼神和言语。很多时候觉得自己没有受到领导重用,所干的只是一些无关紧要的杂活,自己的提议或工作不能得到老板的肯定。做不出成绩时,会有来自各方面的压力,比如老板的眼色同事的嘲讽。而在学校,有同学老师的关心和支持,每日只是上上课,很轻松。半年的实习时间虽然不长,但是我从中学到了很多知识,关于做人的,做事的,做学问的。

1、自学能力

“在大学里学的不是知识,而是一种叫做自学的能力”。参加工作后才能深刻体会这句话的含义。除了英语和计算机操作外,课本上学的理论知识用到的很少。我担任的是文员一职,平时在工作只是打打电话处理文件,几乎没用上自己所学的专业知识。而同公司的网站开发人员就大不一样了。计算机知识日新月异,在一个项目中,他们经常被要求在很短的时间内学会用一种新的计算机语言进行开发设计,他们只能在自己以前的基础上努力自学尽快掌握知识。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知识更新太快,靠原有的一点知识肯定是不行的,我们必须在工作中勤于动手动脑慢慢琢磨,不断学习不断积累。遇到不懂的地方,自己先想方设法解决,实在不行则虚心请教他人,没有自学能力的人迟早要被企业和社会所淘汰!

2、工作辛苦

由于现在还住校,所以每天7点不到就得起床去挤公交车,就算天气再恶劣,只要不是休息,都得去上班,有时候公司业务繁忙,晚上或周末得加班,留给个人支配的时间就更少。我们必须克制自己,不能随心所欲地不想上班就不来,而在学校可以睡睡懒觉,实在不想上课的时候偷着逃课,自由许多。

每日重复单调繁琐的工作,时间久了容易厌倦。像我每天坐着对着电脑打字,显得枯燥乏味。但是工作简单也不能马虎,一个小小的错误可能会给公司带来巨大的麻烦或损失,还是得认真完成。而像同公司的网络推广员每天得不停的打电话,口干舌燥不说,还要受气,忍受一些电话接听者不友好的语气有些甚至说要投诉。

针对文员这个职位的特点,遇到挫折时,必须调整心态来舒解压力,面对挫折。古曰“天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行拂乱其所为,增益其所不能。”遇到挫折时应进行冷静分析,从客观、主观、目标、环境、条件等方面,找出受挫的原因,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树立一个辩证的挫折观,经常保持自信和乐观的态度,应该认识到正是挫折和教训才使我们变得聪明和成熟,正是失败本身才最终造就了成功。学会自我宽慰,能容忍挫折,要心怀坦荡,情绪乐观,发奋图强。善于化压力为动力,改变内心的压抑状态,以求身心的轻松,重新争取成功,从而让目光面向未来。我们遭遇挫折时绝不能就此放弃,犯错误领导责骂时不能赌气就辞职。

一直以来,我们都是依靠父母的收入,而有些人则是大手大脚的花钱。工作以后,我们才体会到父母挣钱的来之不易。而我们要有意识地培养自己的理财能力,刚刚工作,工资水平普遍不高,除掉房租餐费和日常的开支,有时候根本不能寄点钱给父母,一不留神可能入不敷出成为月光一族,此时也不好意思伸手向父母要,因此很多时候我们要合理支配我们手中的这笔少的可怜的钱。

3、同事相处

踏上社会,我们与形形色色的人打交道。由于存在着利益关系,又工作繁忙,很多时候同事不会像同学一样对你嘘寒问暖。而有些同事表面笑脸相迎,背地里却勾心斗角不择手段,踩着别人的肩膀不断地往上爬,刚出校门的我们很多时候无法适应。比如我们公司做网络推广的同事,他们很注意对自己客户资料的保密,以防被同事抢去自己的业绩,因而关系显得有点淡漠。但是环境往往会影响一个人的工作态度。一个冷漠没有人情味的办公室,大家就会毫无眷恋之情,有更好的机会他们肯定毫不犹豫的跳槽。他们情绪低落导致工作效率不高,每天只是在等待着下班,早点回去陪家人。而偶尔的为同事搞一个生日party,生病时的轻轻一句慰问,都有助于营造一个其乐融融的工作环境。心情好,大家工作开心,有利于公司的发展。我认为我能做的就是“多工作,少说话”。而在临毕业的`几个月里,应该更加珍惜与同学的相处。

我的专业是涉外事务管理,上学时在书本上学过很多经典管理理论,似乎通俗易懂,但从未付诸于实践,通过实习,才体会到管理公司的难度有多大;在老师那里和书本上有很多精彩的谈判案例,似乎轻而易举,但经过身临其境、亲自上阵才能意识到自己能力的欠缺和知识的匮乏。通过实习,我拓宽了视野,增长了见识,体验到社会竞争的残酷,而更多的是希望自己在工作中积累各方面的经验,在今后的学习中更加努力地丰富自己的头脑,为将来自己毕业后的创业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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